(2013)睢执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葛新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新武,吴卫中,周莉,王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睢执字第5382号申请人葛新武,个体。被申请人吴卫中,工人。被申请人周莉,被申请人王梦丽,个体。葛新武与吴卫中、周莉、王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葛新武与吴卫中、周莉、王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执行。将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雷代理审判员 周柯柯代理审判员 阚世滨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