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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交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崔忠祥与马立华、刘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忠祥,马立华,刘选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交初字第466号原告崔忠祥。被告马立华。被告刘选梅。原告崔忠祥与被告马立华、刘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忠祥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崔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