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李雪芹与安徽金冠面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芹,安徽金冠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李雪芹,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兆如、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冠面粉有限公司住址:蒙城县乐土镇葛桥高速公路S203线路西法定代表人:孟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芹诉被告安徽金冠面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芹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蕴瑜审判员 王雪艳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