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超思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力奇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超思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茂名市力奇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3722号原告北京超思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麦庄村西口乙88号。法定代表人张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喜良,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宾,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力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林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黄仕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超思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茂名市力奇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超思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超思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