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马成标与马训兵,马训路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甲,马乙,马丙,马戊,马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马甲。委托代理人丁义青,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乙。被告马丙。被告马戊。被告马戌。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马丙、马戊、马戌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减免)。代理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旭1/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