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梧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4)梧刑执字第153号董世越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世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梧刑执字第153号罪犯董世越,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世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4年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世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董世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世越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19.6分。本院认为,罪犯董世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世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8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金华审判员  严家鹏审判员  李庆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