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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民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丁照升与被告孙国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孙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2116号原告丁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被告孙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