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于万林与农安县小城子乡菜园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万林,徐维兴,于海福,郭万忠,潘英杰,汤士礼,徐仁财,农安县小城子乡菜园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于万林,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徐维兴,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于海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郭万忠,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潘英杰,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汤士礼,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徐仁财,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菜园子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因你就觉得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农安县人民法院(2003)吉农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及农安县人民法院(2004)吉农民初字第74、102、75、7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人举证及申请,被执行人在本村内有七垧机动地收益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菜园子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内七垧机动地收益款,查封期间不许抵付此案以外的债务,允许发包,但发包的地款应交到法院保存,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查封期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义然审 判 员 郝国斌助理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司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