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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蒋伟与丁瑞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蒋伟,男。委托代理人李丹丹,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瑞华,女。委托代理人丁鲁曾。,1936年4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蒋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丁瑞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丁瑞华,系申请人蒋伟母亲,其与前夫生有一女,丁某某(于2013年8月18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又与申请人蒋伟父亲蒋某某(于1991年去世)生育一子蒋伟。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现年事已高,患有严重痴呆症,记忆力严重下降,无法进行有效交流,生活根本无法自理,认知能力基本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极度低下,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丁瑞华系老年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蒋伟自愿承担监护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丁瑞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蒋伟为被申请人丁瑞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 侠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春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