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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丁巍与丁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丁某,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丁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分期付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家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