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助理审判员 汪 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