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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助理审判员 汪 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