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终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合肥鑫犇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犇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0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明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灯,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鑫犇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贵,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追加李庆陆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马枫蔷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二辉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