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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与曾宪美、江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曾宪美,江波,徐开乐,江光华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负责人王怀伟。被申请人曾宪美。被申请人江波。被申请人徐开乐,宜都市第二中学教辅。被申请人江光华,宜都第二高级中学职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宜都支行)与被申请人曾宪美、江波、徐开乐、江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宪美、江波、徐开乐、江光华的银行存款冻结42000元。申请人邮储银行宜都支行以自有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邮储银行宜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宪美、江波、徐开乐、江光华的银行存款42000元;二、冻结申请人邮储银行宜都支行10×××01账户中的存款4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