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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任建厚于付光有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厚,付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厚,男,满族,农民,住绥中县范家乡。被执行人:付光有,男,满族,农民,住绥中县范家乡。本院在执行任建厚诉付光有﹤(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光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绥执字第001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