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乐朝文、姜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朝文,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法定代表人黄胜,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乐朝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被执行人姜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本院的(2012)三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乐朝文、姜杰的银行存款3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