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4)青执字第273-1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琳,广西蓝星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李琳,女。被执行人广西蓝星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雨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琳与广西蓝星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南市立民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鹏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