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世名与王会松、兰溪市亚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世名,王会松,兰溪市亚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周世名。原审被告:王会松。原审被告:兰溪市亚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松。原审原告周世名与原审被告王会松、兰溪市亚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温龙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戎小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