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继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王继书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书的起诉。本院认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王继书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恒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