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文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1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宋文华,住长春市双阳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7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文华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更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庄永森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