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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文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1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宋文华,住长春市双阳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7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文华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更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庄永森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