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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4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翟蕾与北京仁和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蕾,北京仁和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太华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4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蕾,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端生,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仁和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小沙土园4号。法定代表人王佩琳,经理。委托代理人辛霞,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琉璃厂东街小沙土园4号。法定代表人吴斌,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北京亚太华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905室。法定代表人夏雪明,总经理。上诉人翟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仁和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亚太华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翟蕾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蕾服从一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蕾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仁和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翟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田辉审 判 员  石 东代理审判员  李晓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