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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158号原告谷某某,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希征,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扩一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