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158号原告谷某某,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希征,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清太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扩一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