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睢执字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睢城镇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睢城镇支行,杨猛,汤洁,杨阳,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007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睢城镇支行。负责人王法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猛,职业不祥。被执行人汤洁,职业不祥。被执行人杨阳,职业不祥。被执行人王爱华,职业不祥。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睢城镇支行申请执行杨猛、汤洁、杨阳、王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睢证执字第483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杨猛、汤洁、杨阳、王爱华未按执行证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睢城镇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公证处(2013)徐睢证执字第48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宁审 判 员  冯 雷代理审判员  张结合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