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枞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许保平与汪乐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保平,汪乐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许保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全胜,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乐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许保平与被告汪乐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需追加汪良胜为共同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后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