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姜锡阳与张桂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姜锡阳,张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天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元叔,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刁仁华,男,天长市秦栏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姜锡阳,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桂萍,女,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姜锡阳、张桂萍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锡阳、张桂萍已经履行征决(2013)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终止执行。本院认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3)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林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福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