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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永生与张石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生,张石磊,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保字第40号申请人徐永生,男,1962年6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石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军,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申请人徐永生与被申请人张石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军在中国银行北安支行开户的个人工资账户冻结,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系徐永生在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北安支行5000.00元的储蓄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永生在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北安支行30000.00元的储蓄卡,帐号为602782007201××××××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