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商初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永生与张石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生,张石磊,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保字第40号申请人徐永生,男,1962年6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石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军,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申请人徐永生与被申请人张石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军在中国银行北安支行开户的个人工资账户冻结,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系徐永生在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北安支行5000.00元的储蓄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永生在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北安支行30000.00元的储蓄卡,帐号为602782007201××××××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