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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某某民一民调确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非 诉 调 解 协 议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某某民一民调确字第00153号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某某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人赵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在武汉市某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工商所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赵某某退款18880元整。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与申请人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赵某某与申请人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某某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