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爱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42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史爱国,男,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平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到缴费通知书七日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