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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代连富与被告马向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连富,马向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代连富与被告马向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乾民初字465号原告代连富,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马向财,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连富与被告马向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连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