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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帮伟诉李开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伟,李开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张帮伟,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徐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开广,男,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帮伟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张帮伟负担。审判长 董 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阎怡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