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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代红恩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红恩,刘海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代红恩,农民。被执行人刘海月,农民。本院在执行代红恩与刘海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海月将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占国审判员  王彦民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