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代红恩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红恩,刘海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代红恩,农民。被执行人刘海月,农民。本院在执行代红恩与刘海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海月将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占国审判员 王彦民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