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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沈刚与周启鸿、严宝珠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刚,周启鸿,严宝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588号原告沈刚。委托代理人左元宏,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启鸿。被告严宝珠。原告沈刚与被告周启鸿、严宝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延长简易程序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刚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购买了本市某路某弄某号A室房屋,后发觉卫生间位于走道的窗户已被B室用挡板封闭,严重影响通风采光。同时被告还在原房门外的公用走道上安装了全封闭防盗铁门,将原告卫生间窗户拦在其内,使部分公用面积变为其私人使用空间,侵犯了相邻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异议,并向居委会、物业公司反映,但始终无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本市某路某弄某号A室原告卫生间窗户外的封闭铁挡板;同时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本市某路某弄某号B室外公用通道上的全封闭防盗门,恢复原状。被告周启鸿、严宝珠辩称,被告是2009年购买的房屋,当时防盗铁门就是安装在现有位置,而原告的卫生间窗户原也是封闭的,不能开启。由于原告装修房屋时提出要重新开启卫生间窗户,故被告向其表示如果原告重新装窗,被告要进行封闭的,否则原告开窗后就是被告的厨房,何况从1楼到6楼03室的卫生间窗户都是封闭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沈刚系本市某路某弄某号A室的房屋产权人。被告周启鸿、严宝珠为同号B室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房屋的原始进户门应呈直角状态,之间原有A室卫生间窗户。被告先于原告入住。原告2013年5月购买房屋,发觉其卫生间窗户已被被告用铁板封闭,且将B室的进户门向走道移动,安装了一扇全封闭的防盗铁门,将部分走道面积拦入铁门内,同时将原告卫生间窗户拦在其内。原告购房后对此提出异议,并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部门反映。双方虽经协调,但因被告未予整改,原告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及其房型平面图、被告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资料、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其他邻居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照片认为无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余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本院会同原、被告至现场查看。现被告B室安装的防盗门与其厨房东墙的外墙面齐平,而原告卫生间窗户外装有挡板,位于被告安装的铁门内。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一方在为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也不得对他方造成妨碍。根据房屋平面图及产权证所附图纸,被告B室进户门理应位于原告卫生间窗户西侧,且向内开启。现被告安装使用的封闭式防盗门却与B室厨房东墙外墙面齐平,向外开启,同时将原告卫生间窗户拦在其内,把公共面积变为其私人使用空间,被告的行为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相邻方原告的通风采光造成妨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同样被告在原告卫生间窗户外安装封闭挡板,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铁门、恢复原状,将遮挡原告卫生间窗户挡板一并拆除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买房时的状况及原告卫生间窗户并非在走道部位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与房屋平面图不符,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启鸿、严宝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B室外公用走道上安装的全封闭防盗门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二、被告周启鸿、严宝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遮挡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A室卫生间窗户的封闭挡板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周启鸿、严宝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