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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管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琳与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四川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管初字第28号原告王琳。被告四川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地成都市武侯大道双楠段双峰路217号。法定代表人王益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被告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双峰路217号,本院没有管辖权。收到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后,本院询问原告,原告对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双峰路217号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