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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王月娥、丁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月娥,丁作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琳,女,该分行员工被告王月娥,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丁作良,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王月娥、丁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逾期欠款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