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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武汉天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武汉天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某甲,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天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天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江小武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