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欧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欧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海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深圳市欧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楚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罗珠,女,汉族,1989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身份证号码5113041989XXXX。被告左海斌,男,汉族,1987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欧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欧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海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欧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海斌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市欧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左海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欧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左海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深圳市欧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