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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徐律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赤刑执字第148号罪犯徐律,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登口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徐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优秀。该犯从事库工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累计完成产值14269.5元,获奖金1067.95元,考核分279.3分。记功4次。二0一二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罪犯徐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訾红梅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