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楠与郑舒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楠,郑舒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姜楠,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郑舒娟,女,199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姜楠因与被申请人郑舒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舒娟皖A×××××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35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舒娟所有的皖A×××××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