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广与被执行人合浦宝森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请执行人谢广与被执行人合浦宝森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 行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合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谢广,男,农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合浦宝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法定代表人:罗福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广与被执行人合浦宝森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合劳人仲字(2013)第2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标的为2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合浦宝森公司的家具和木材,本案参与分配得执行款人民币2660元,并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字(2013)第24号仲裁调解书暨本院立案的(2014)合执字第145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龙小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