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8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贺惊峰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裁定书(5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惊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80-188号原告贺惊峰,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子韩,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男,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原告贺惊峰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院(2014)行初字第180-188号共9宗案件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宗50元,9宗共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陈丽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