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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诉叶军生、周联合、周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叶军生,周联合,周胜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金自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秀权,该行员工。被告:叶军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周联合,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周胜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诉被告叶军生、周联合、周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许恒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洁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