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石江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江湖,邱发斌,何六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石江湖,男,1965���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邱发斌,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六金,女,1984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江湖与被执行人邱发斌、何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何六金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西侧“财富中心”4幢809室的房产。经分配,申请执行人石江湖分得7197元。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18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