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铎,王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赵铎,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学柱,个体户。赵铎申请执行王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学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周柯柯代理审判员 王共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