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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程加梅与XX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加梅,XX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程加梅,女,43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XX权,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加梅与被告XX权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亚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加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加梅撤回对被告XX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加梅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