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周盖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平,周盖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李永平,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原籍甘肃省临洮县,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孙多荣,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和硕县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周盖军,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原籍甘肃省通渭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托乎提·玉素甫,新疆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平诉被告周盖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平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平负担。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发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