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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周盖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平,周盖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李永平,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原籍甘肃省临洮县,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孙多荣,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和硕县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周盖军,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原籍甘肃省通渭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托乎提·玉素甫,新疆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平诉被告周盖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平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平负担。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发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