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老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任红乾与洛阳王府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城烤鸭店、张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乾,洛阳王府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城烤鸭店,张义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17号原告:任红乾,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被告:洛阳王府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城烤鸭店,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418号。法定代表人:高莉。被告:张义乐,男,1975年12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红乾诉被告洛阳王府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城烤鸭店、张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红乾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红乾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任红乾全部承担。审判员  范新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