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终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张学惠、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长春市盛强法律服务所、贾飞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峰,张学惠,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长春市盛强法律服务所,贾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终字第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峰,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云祥,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系王云峰的哥哥,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惠,女,1956年7月11日生,满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巍,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5号宜家国际公寓A座604、605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盛强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昌平胡同省政府宿舍170栋1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飞祥,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系朝阳区宏祥水箱配件经销部个体业主,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长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二行“上诉人王云峰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更正为:上诉人王云峰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