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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段军强与李祥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段军强。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李祥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军强与被告李祥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