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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催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浙江黄岩潮济农机修配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黄岩潮济农机修配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催字第00057号申请人浙江黄岩潮济农机修配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新前镇七里王村。法定代表人王仁东,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林文敏,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浙江黄岩潮济农机修配厂因一份商业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3月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0010006121700211、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3日、票面金额为193737.65元、出票人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制动分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西安西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西安银行西二环南段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黄岩潮济农机修配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佳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