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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刘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某某,刘玲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锦芸,女,系喻某某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玲,女,委托代理人唐俊凌,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长富、刘锦芸,被上诉人刘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俊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而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是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的,并且是在死亡后才产生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在该范围内。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不属死者遗产。本案原告刘玲请求喻某某清偿刘某某生前债务,而原审法院以喻某某领取的刘某某死亡赔偿金,经直判决喻某某清偿本案债务,属对死亡赔偿金定性错误;同时,未依刘玲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导致刘锦辉是否有遗产的事实不清。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 鹂审 判 员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