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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10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书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伟,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友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火妹,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陈书伟因诉被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5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书伟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即撤回(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559号案之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书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且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559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陈书伟撤回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书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连塘审判员  罗毓莉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XX聪 来源:百度搜索“”